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213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月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验收报备回执样表--审批制项目.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验收鉴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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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213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12670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9〕6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本年度工程原则上应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6〕24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验收管理责任及依据 (一)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 二、验收组织形式 (三)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四)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 水土保持工程的法人验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完成的各项建设内容逐项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的苗木与种子质量进行验收。 (五)政府验收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政府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提。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验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由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对于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县级的工程,可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 四、政府验收 (十六)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申请及初步验收意见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9〕6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本年度工程原则上应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6〕24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验收管理责任及依据 (一)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 二、验收组织形式 (三)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四)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 水土保持工程的法人验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完成的各项建设内容逐项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的苗木与种子质量进行验收。 (五)政府验收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政府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提。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验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由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对于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县级的工程,可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 四、政府验收 (十一)项目法人在项目完工且完成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后1个月内,应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验收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组织验收。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项目法人在项目完工且完成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后1个月内,应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验收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相关部门的验收申请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重点工程验收申请(模板).doc | 重点工程验收申请(模板).doc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验收总结报告 | 原件 | 5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总结报告(模板).doc | 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总结报告(模板).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 0531-7612090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验收由哪里来验收 |
解答 | 省水利厅或水利厅确定的相关部门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213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12670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612629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