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年审签章.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年审签章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爱山东·泉城办APP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9029 ;0531-5170903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 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他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特许证件发放管理制度,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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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 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他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特许证件发放管理制度,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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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持有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物种交易合同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申请人向物种来源方要求提供 | 否 | 物种交易合同.jpg | 物种交易合同.jpg |
物种来源方合法证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申请人向物种来源方要求提供 | 否 | 物种来源方合法证件.pdf | 物种来源方合法证件.pdf |
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台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下载“空白样表”,并参照“示范文本”填写。申请人填写内容请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盖章,上传扫描件或清晰的图片。 | 否 | 示例样表-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台账.docx | 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台账.docx |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 | 否 |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pdf |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pdf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 | 否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pdf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pdf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年审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下载“空白样表”,并参照“示范文本”填写。申请人填写内容请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盖章,上传扫描件或清晰的图片。 | 是 | 示例样表-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年审申请表.docx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年审申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根据办理意见,进行年审或不予年审 | 0 |
审核 | 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意见 | 1 |
受理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法定办结时限是多少? |
解答 | 20个工作日。 |
问题 | 是否收费? |
解答 | 不收费。 |
问题 |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
解答 | 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
问题 | 是否每年都需要年审? |
解答 | 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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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9029 ;0531-5170903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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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9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