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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工程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事项编码 3700000819002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水务局
部门职责 指导城乡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运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负责重点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设定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县级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