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举报《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禁止行为的奖励 | |||||||
| 事项编码 | 3701000809001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 | ||||||
| 部门职责 | 略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 ||||||
设定依据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第二款:“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济南市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八条:“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奖励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保护举报人信息。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