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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禁止行为的奖励
事项编码 370100080900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设定依据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第二款:“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济南市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八条:“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奖励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保护举报人信息。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