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和生态环境部环评司《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通知》,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 序号 | 行业 | 项目类别 | 1 | 农副食品 加工业 | 不涉及发酵工艺且年加工1万吨以下的粮食及饲料加工 |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植物油加工 | 年加工2万吨以下的肉禽类加工 | 单纯分装的淀粉、淀粉糖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豆制品制造 | 蛋品加工 | 单纯分装的制糖、糖制品加工 | 除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外,年加工10万吨以下的水产品加工 | 2 | 食品 制造业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方便食品制造 | 单纯分装的乳制品制造 | 单纯分装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及其他食品制造 | 3 | 酒、饮料 制造业 | 单纯勾兑的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单纯调制的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4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不涉及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且年加工100万件以下的服装制造 | 5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仅涉及切割工艺的木制品加工 | 不涉及化学处理、喷漆工艺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6 | 造纸和 纸制品业 | 仅涉及切割工艺的纸制品制造 | 7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不涉及喷漆、电镀、机加工的工艺品制造 | 8 | 金属制品业 | 仅涉及切割组装、测试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9 | 通用设备 制造业 |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10 | 专用设备 制造业 |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11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电池制造除外) | 12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 | 13 | 仪器仪表 制造业 |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仪器仪表制造 | 14 | 环境治理业 | 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且不提高环境风险等级的现有脱硫、脱硝、除尘、VOCs、废水处理治理设施改造 | 15 | 公共设施 管理业 | 日处理50吨以下的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16 | 房地产 | 建筑物拆除、装修、修缮、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加固、修缮项目;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规划环评已通过审查、规划批复范围内的产业园区的标准厂房建设;民宿、农家乐 | 17 | 卫生 | 门诊部(所)(不含检验、化验且无床位的) | 18 | 社会事业 与服务业 | 不涉及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批发、零售市场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业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 | 城市公园、植物园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除新建、扩建外的加油(气)站 | 不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的洗车场 | 不涉及喷漆工艺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陵园、公墓 | 19 | 农业、林业、渔业 |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药材种植、大棚种植 | 20 |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公路配套设施、四级公路 | 现有城市市政道路、桥梁、排水(污水)管网(含配套泵站)、管道改造 | 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物流配送项目 | 21 | 核与辐射 | 无线通讯中的光纤敷设 | 22 | 其他 |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动 |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各地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临时性的,实行环评豁免管理;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
备注: 1.建设项目类型及选址、布局、规模等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法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 2.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废水未接入污水处理厂或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 3.以家庭为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涉及组装或测试的建设项目如含有探伤、钻孔、切割、冲压、折弯、使用焊料的焊接、胶合、粘结、药剂(溶剂)清洗、产生废气或废水的,不予豁免。 5.列入豁免管理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自觉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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