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4 09:15
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

  一、推进环评审批提质增效

  (一)加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简政放权力度。

  按照省政府部署,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应放尽放、减无可减、放无可放,赋予各市更大的发展自主权。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海洋工程或辐射项目的,除因审批权限不同需单独进行审批的以外,环评文件一律合并审批。对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公路、铁路、电网、输油(气)管线等线性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应指导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提醒其依法依规向主管部门履行有关穿越手续;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实现竣工环保设施“最多验一次”。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前,对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加强与企业对接协调,同其他污染要素的自主验收工作同步开展,实现“并联验收”。

  (三)破解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足难题。

  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完善“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落实“四减四增”“四上四压”举措,积极拓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渠道。健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平衡机制,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畅通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优质项目流动的制度化渠道。加强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的有效衔接,排污许可证实施动态管理,依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方案,调整排污许可证有关内容。

  (四)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

  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环评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专家队伍素质,提升编制单位能力水平,保证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对信用管理对象实施失信计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格执行《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环评专家队伍管理和考核。自2020年起,开展全省竣工验收评估和环评文件技术复核,依法查处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

  二、全力推动重大项目建设

  (五)完善服务重大项目落地机制。

  实施重大项目清单制度,结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对接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围绕重点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等重大项目,建立工作台账,完善服务机制,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建立服务企业联络员制度,明确专人从重大项目立项阶段即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在可研阶段同步编制环评文件,主动了解项目在生态环境方面的政策需求,将项目问题解决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完善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即来即审,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六)全面建立服务企业会商机制。

  针对服务重大项目过程中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总结归纳、认真分析研判,着力破解环评难题;采取对接会等形式了解企业诉求、开展政策解读,提升服务效能。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比较集中、突出的难题,在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提出省级层面的指导意见或解决方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政策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优化营商环境的正向拉动作用。

  三、强化空间管控宏观引导

  (七)着力推进“三线一单”科学编制及成果应用。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衔接全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同步研发数据管理应用系统。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充分发挥“三线一单”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把相关管控要求落到实处,为全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落地提供支撑。

  (八)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切实加强与辖区内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下同)规划编制部门的沟通,及时督促辖区内各类产业园区依法依规按期开展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对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文件组织审查。研究制定全省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实施意见,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评联动要求,提高项目环评审批效率;筛选规划环评措施落实到位的省级产业园区试点环评告知承诺审批。

  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审批服务

  (九)积极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在2020年9月底前(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开展全省建设项目环评豁免管理和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将部分环境污染影响小、风险低的建设项目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各地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评豁免管理改革;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

  (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应急服务保障。

  继续落实好已出台的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3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持续提供“网上办”审批服务,开展“不见面”技术审查,采取“零接触”现场踏勘,支撑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