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6-03 10:43

莱芜行审撤字〔2026〕3    

当事人一:莱芜市广千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D91T27P 

法定代表人:王莹

住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南路南首

成立日期:2017年3月2日

 

当事人二:莱芜市盛隆达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DA4ERXW 

法定代表人:代光辉

住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鲁中西大街小洼村富民巷6号

成立日期:2017年3月9日

经查,莱芜市广千建材有限公司、莱芜市盛隆达商贸有限公司在代光辉不知情且未提供个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证(有效期限:2015.03.31-2035.03.31),分别于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9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并将其分别登记为当事人的监事或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人等职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本局决定撤销莱芜市广千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32日、莱芜市盛隆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缴回,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作废。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或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6月3日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莱芜市广千建材有限公司、莱芜市盛隆达商贸有限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本局做出撤销莱芜市广千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撤销莱芜市盛隆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的决定,并出具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莱芜行审撤字〔20263

本局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可在济南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莱芜区站点查询

特此公告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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