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行审听告字﹝2026﹞5号
莱芜市同锦经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调查结果及查证事实概括如下:
经查,莱芜市同锦经贸有限公司在巩景国不知情且未提供本人身份证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证信息(有效期限:2007.04.10-2027.04.10)于2015年1月15日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并将其登记为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职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撤销莱芜市同锦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531-76126018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5月26日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送达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公告
莱芜市同锦经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莱芜市同锦经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本局拟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出具《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莱芜行审听告字﹝2026﹞5号),因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直接确定,现依法公告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可在济南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莱芜区站点查询。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1-76126018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