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基发〔2015〕16号 各市教育局、编办、公安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05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 登记注册是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合法地位,纳入规范管理的必要途径。《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明确提出:“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的管理,按照《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要求,结合年检制度,对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梳理,已经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且年检合格者,换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以下简称《登记注册合格证》);年检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办园资格。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政策性强,面广量大,各级教育、机构编制、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审查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材料,县级公安部门负责出具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民政部门负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负责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企业法人登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县为主、县乡共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的准入、管理和退出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建立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年度检验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及公示制度等,特别要强化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加大对非法办园的清理整顿力度,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确保儿童安全健康快乐成长。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0日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并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第六条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 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词语。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第九条 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三)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同时,自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四)办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申请筹设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注册表》)。 (二)提交筹设情况报告。 (三)提交学前教育机构章程。主要包括:名称,地址,办园宗旨,组织机构,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四)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供风险承诺证明。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请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机关核发《登记注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还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招生。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条件、性质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的; (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四)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应资格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学前教育机构年初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保教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登记机关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登记注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公示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情况和年检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统一标识制度,便于社会、家长监督。标识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设计制作。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我省学前教育机构按照办园水平一般分为示范性幼儿园、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评估定类,并视其办园情况作类别晋升或降低处理。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制度。以县为主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条件、招生、收费标准、类别、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并作为年检和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随意更名、合并、迁址、变更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原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原登记机关,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幼儿安置方案和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经核准后,由登记机关监督实施,收回《登记注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擅自招生的、拒绝年检或拒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擅自停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性质和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登记注册合格证》及《登记注册表》等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设计式样,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2005年下发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编码
一、我省学前教育机构使用统一编码,编码规则如下: (一)学前教育机构批号为11位数。 (二)第1-4位数为年度。 (三)第5-6位数为各市代码。 (四)第7-8位为县(市、区)代码。 (五)第9-11位数为学前教育机构顺序号。 二、各市代码 济南01、青岛02、淄博03、枣庄04、东营05、烟台06、潍坊07、济宁08、泰安09、威海10、日照11、莱芜12、临沂13、 德州14、聊城15、滨州16、菏泽17 。 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幼儿园,分别在东营市和莱芜市登记注册。
附件2
山 东 省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登 记 表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
办园性质: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省教育厅监制
填 表 说 明
1.凡招收3-6岁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需如实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请打印或用蓝、黑钢笔正楷字体填写,字迹清晰。 3.本表一式3份,正式批准后由登记机关存档1份,乡镇(街道办事处)1份,举办者1份。
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教职工情况一览表
登记注册意见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 合格证 (正 本) 编 号:
名 称: 地 址: 举 办 者: 负 责 人: 办园性质: 办园形式: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章)
副本封面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
登记注册合格证 (副本)
山东省教育厅监制
副本封底: 说 明
1.《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是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开展办园活动的有效证件。 2.《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学前教育机构醒目位置。 3.《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不得伪造、买卖、出租、出借。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4. 办园性质分为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 5. 办园形式分为全日制设餐幼儿园、全日制不设餐幼儿园、寄宿制幼儿园等。 6. 登记机关根据年检情况加盖年度检查印章。 7.学前教育机构注销时,应交回《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正、副本。 副本内芯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 合格证 编 号:
名 称: 地 址: 举 办 者: 负责人: 办园性质: 办园形式: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章)
年 检 记 录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
注:学前教育机构在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等项目时需填写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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