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长清大学城管委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沃德大道135号济南长清大学城管委会院内审批大厅工程建设专区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人工爆破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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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沃德大道135号济南长清大学城管委会院内审批大厅工程建设专区 电话:0531-5180321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材料齐全受理 | 0 |
办理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相关要求,出具办理结果 | 0 |
办结 | 材料无误、流程正确、签批盖章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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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沃德大道135号济南长清大学城管委会院内审批大厅工程建设专区
电话:0531-51803212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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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沃德大道135号济南长清大学城管委会院内审批大厅服务台
电话:0531-5180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