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67号高创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E06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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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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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XX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同意XX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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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67号高创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E06窗口 电话:0531-7886816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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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了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改革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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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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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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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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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一一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实施。 附件3: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一一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附件4: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一一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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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20〕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以下简称“济青烟3市政府”),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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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有效。^2、符合规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申请书.pdf | 1.申请书.doc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格为准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是 |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jpg |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jpg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立项等依据文件 | 是 |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pdf |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doc |
土地权属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以实际材料规格为准。 | 政府部门核发 | 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材料 | 是 | 4.土地权属材料.pdf | 4.土地权属材料.doc |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查出具的初审意见 | 是 | 5.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pdf | 5.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doc |
勘测定界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以实际材料规格为准。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6.勘测定界材料.pdf | 6.勘测定界材料.doc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以实际规格为准。 | 其他 | 可到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 是 |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pdf |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doc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相关部门核发的身份证明材料 | 是 | 8.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pdf | 8.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doc |
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建设项目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9.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建设项目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pdf | 9.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建设项目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doc |
其他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其他 | 按需出具 | 是 | 10.其他材料.pdf | 10.其他材料.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 -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审核(现场勘验、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专家评审。 | 10 |
公示(视情况开展听证) | 在门户网站开展公示,视情况开展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7 |
审批 | 综合前期初审、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公示等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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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67号高创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E06窗口
电话:0531-78868167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67号高创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E08“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7812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