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世纪大道7558号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5、6、7、8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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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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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世纪大道7558号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5、6、7、8号窗口 电话:0531-83221766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col/col68271/index.html?areaCode=370193000000 电子邮箱:mskfqspb@jn.shandong.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2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或按照省级授权自行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或按照省级授权自行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部发〔1994〕50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过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样表).docx | 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空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1 |
受理 | 审批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1 |
审核 |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勘查。 | 2 |
办结 | 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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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世纪大道7558号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5、6、7、8号窗口
电话:0531-83221766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col/col68271/index.html?areaCode=370193000000
电子邮箱:mskfqspb@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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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世纪大道7558号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3312863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col/col68271/index.html?areaCode=370193000000
电子邮箱:mskfqspb@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