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综合治理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D40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人工爆破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D40窗口 电话:0531-8117571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人工爆破备案申请(示例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服务平台自行下载 | 是 | 人工爆破备案申请(示例样表).docx | 人工爆破备案申请(示例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人工爆破备案 | 0 |
受理 | 人工爆破备案 | 0 |
审查 | 人工爆破备案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行政复议窗口 | 0531-8117573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D40窗口
电话:0531-81175715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咨询导服台
电话:0531-8117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