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备案

基本编码:373009009002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366209C4373009009002

事项版本:1241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在线预审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公安综合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天桥区大桥街道104国道86号
电话:0531-85083028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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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购买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企业提供 样表范例.doc 样表范例.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接收备案材料 接收备案材料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行政复议窗口 0531-8117573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购买剧毒化学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如何备案?
解答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天桥区大桥街道104国道86号
    电话:0531-85083028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天桥区大桥街道104国道86号
    电话:0531-8508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