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综合执法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A01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审核意见书.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审核意见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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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A01窗口 电话:0531-8117572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 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及时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霓虹灯,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 城建检察人员,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图氨、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观瞻的,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修饰直至拆除。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三、符合城市容貌管理相关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关联电子证照 | 否 | 无 | 无 |
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申请表..docx | 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申请表..docx |
广告载体权属或者取得使用权的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 |
受理 | 受理申请 | - |
核查 | 核查受理事项 | - |
审定 | 对核查内容进行审定 | - |
送达 | 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网站下载、窗口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许可证件、文书。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行政复议窗口 | 0531-8117573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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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A01窗口
电话:0531-81175727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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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导服台
电话:0531-8117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