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基本编码:371030087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1L3636214371030087001

事项版本:1240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济水街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税务专区综合受理B01-B04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出文办结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济水街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税务专区B01-B04窗口
电话:0531-66604324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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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税务部门制作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示范文本.doc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空白文本.doc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报送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0
办理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第 44 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进行核定或者调整。 0
反馈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济水街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行政复议窗口 0531-8117573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问题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问题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后续如何监管?
解答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 2.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济水街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税务专区B01-B04窗口
    电话:0531-66604324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济水街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导服台
    电话:0531-8117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