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基本编码:00012312700302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8970T4000123127003

事项版本: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社会事业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F70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医师执业证书.jpe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医师执业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F70窗口
电话:0531-81175708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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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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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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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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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医师执业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 制式 政府部门核发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医师执业证书.jpeg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示例样表).docx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空白表格).docx
医师资格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 制式 政府部门核发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医师资格证书.jpeg
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 制式 申请人自备
拟聘用机构的聘用证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拟聘用机构的聘用证明(示例样表).docx 拟聘用机构的聘用证明(空白表格).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收件受理 -
审核 技术审核 -
审批 做出许可决定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行政复议窗口 0531-8117573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F70窗口
    电话:0531-81175708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导服台
    电话:0531-8117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