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D40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4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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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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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南边界路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C28窗口 电话:0531-66604042 电子邮箱:jnxxqyjglbgs@jn.shandong.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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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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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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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第三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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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8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公布 自2018年8月6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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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 示例.docx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docx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示例.docx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docx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 复印件 | 0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示例样表.doc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示例样表.doc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示例样表.doc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示例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5 |
审查 | 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5 |
审核 | 对审查结果进行审核 | 5 |
审批 |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5 |
制证发证 | 制证发证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安全评价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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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6604042
电子邮箱:jnxxqyjglbgs@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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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咨询导服台
电话:0531-81175702
电子邮箱:jnxxqyjglbgs@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