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基本编码:37071501000102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896204370715010001

事项版本:1242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管理部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不动产专区A03-A1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土地).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不动产专区A03-A10
电话:0531-81175716,0531-81175718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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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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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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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按件收取,550元/件。

收费依据: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依据内容: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核发 完税凭证.jpg 完税凭证.jpg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原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保留划拨.pdf 保留划拨.pdf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不动产买卖合同.jpg 空白范本.jpg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不动产权属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或自行提取电子证照 权属证书.jpg 证书空白样本.pdf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由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样表).pdf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缮证发证 1 1
审核登簿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
申请受理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行政复议窗口 0531-8117573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不动产专区A03-A10
    电话:0531-81175716,0531-81175718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兜底窗口
    电话:0531-8117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