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基本编码:370730030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1L3636214370730030001

事项版本:12411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街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办税服务厅B01-B04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税务窗口
电话:0531-66604324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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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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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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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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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企业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补充提供的资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示例.doc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送达 送达 0
决定 决定 1
审查/核准 审查/核准 4
受理 受理 0
申请 申请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行政复议窗口 0531-8117573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税务窗口
    电话:0531-66604324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兜底窗口
    电话:0531-8117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