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F72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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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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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2,5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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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F72窗口 电话:0531-81175703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部发〔1994〕50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过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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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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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除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外,省级经济管理权力事项可以下放起步区实施;具体下放的事项,由起步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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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2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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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部发〔1994〕50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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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网址:附件:委托实施的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序号:24,事项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实施范围:委托省级新区实施;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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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序号73,事项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省属企业,调整内容:下放至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附件3: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序号32,事项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省属企业,调整内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附件4: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序号:21,事项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自贸区范围内省属企业,调整内容:发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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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样表).docx | 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空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1 |
受理 | 审批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1 |
审核 |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勘查。 | 2 |
办结 | 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8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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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F72窗口
电话:0531-81175703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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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1175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