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管理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36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森林防火通行证.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森林防火通行证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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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36窗口 电话:0531-8117574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森林防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森林防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森林防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表.pdf | 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表.docx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必备,其他事项不需要)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2.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项目立项文件.pdf | 2.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项目立项文件.docx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车辆情况(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否 | 4.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车辆情况.pdf | 4.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车辆情况.docx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防火保证措施和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5.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防火保证措施和承诺.pdf | 5.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防火保证措施和承诺.docx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pdf |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1 |
办结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 1 |
送达 |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行政复议窗口 | 0531-8117573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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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36窗口
电话:0531-8117574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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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导服台
电话:0531-8117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