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党群工作部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40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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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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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40窗口 电话:0531-8117571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五)建设资金说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示例样表).docx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空白样表).docx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 | 是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示例样表).jpg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空白样表).doc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 | 是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示例样表).jpg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空白样表).doc |
建设资金说明 | 原件 | 5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申请人据实出具,并附银行账户近一年交易流水 | 是 | 建设资金说明(示例样表).jpg | 建设资金说明(空白样表) .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提出许可申请 | -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核 | 2 |
办结 | 经审核后,决定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 | 8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行政复议窗口 | 0531-8117573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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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40窗口
电话:0531-81175715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导服台
电话:0531-8117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