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综合执法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D40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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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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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D40窗口 电话:0531-8117571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环发〔2015〕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十八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第二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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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环发〔2015〕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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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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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令第3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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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提交齐全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行政复议窗口 | 0531-8117573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D40窗口
电话:0531-81175715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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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咨询导服台
电话:0531-8117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