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生态保护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南部山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业务办理区生态保护1-04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年度计划水量核定书(示例).pn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年度计划水量核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1楼1-04号生态农业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局101 电话:0531-8811271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nsstbhj@jn.shandong.cn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利部令第3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第一款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24〕2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其他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供水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多种水源的用水单位,应当分别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第三十五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第三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实行计划用水制度。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区域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节水要求、实际用水需求等,核定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用水计划。因生产经营变动、干旱、突发事件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节约用水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二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2.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向具有管辖权限的管理机构申报取水计划。 3.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间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书(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下载,纸质版自行打印,具体可咨询当地管理部门。 | 是 | 年度取用水计划申请书(示例).docx | 年度取用水计划申请书.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下达 | 下达年度计划水量核定书 | 2 |
| 核定 | 核定计划水量 | 5 |
| 受理 |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2 |
| 申报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 0531-8262168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管理机关什么时候下达取水计划? |
| 解答 | 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
| 问题 | 取(用)水单位什么时候提交申请? |
| 解答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1楼1-04号生态农业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局101
电话:0531-8811271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nsstbhj@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管理区3号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局101
电话:0531-5180090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nsstbhj@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