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新设)

基本编码:00012032000101

实施编码:12370100MB2831713M4000120320001

事项版本: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1楼1-04号农林服务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菌种许可正本.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1楼1-04号农林服务窗口
电话:0531-8811271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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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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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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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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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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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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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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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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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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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复印件 0 电子 其他 申请人登录山东省“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相应表格填写即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表-样表.pdf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空表.doc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复印件 0 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参加省农业农村厅定期举办的菌种企业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班,考核合格颁发相应证书 生产技术人员、菌种检验人员资格证明-样表.docx 生产技术人员、菌种检验人员资格证明-空表.jpg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 原件 0 电子 其他 申请人在申请单位拍相关生产设备设施照片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pdf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与照片.docx
品种特性介绍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品种特性介绍.pdf 品种特性介绍.docx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品种授权的证明.pdf 品种授权的证明.pdf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菌种生产经营制度.pdf 菌种生产经营制度.pdf
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山东省自贸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片区)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告知承诺书(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母种原种).doc 告知承诺书(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母种原种).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1、材料补正 (1)属于窗口受理的,接收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2)属于网络受理的在政务服务网接收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由政务服务网查询。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及受理编号。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 1
审核 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包含审核市县意见、专家评审),对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合理、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意见。 5
审批 1.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出具相关许可证。 4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0531-88023864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1楼1-04号农林服务窗口
    电话:0531-8811271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1楼投诉处理区
    电话:0531-8811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