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生态保护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南部山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业务办理区生态保护1-04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示例样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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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1楼1-04号生态农业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531-8811271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nszwfwzx@jn.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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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环发〔2015〕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十八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第二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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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环发〔2015〕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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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环发〔2015〕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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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令第3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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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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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令第3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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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提交齐全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示例样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doc | 空白样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doc |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无需该项材料.txt |
| 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示例样表(3个).doc | 空白样表(3个).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受理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 1 |
| 审核 | 核对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 4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 0531-8262168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环境应急预案到期后必须重新修订和备案吗? |
| 解答 | 企业应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首次备案要求办理。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
| 问题 | 涉及多个市县的环境应急预案在哪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
| 解答 |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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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1楼1-04号生态农业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531-8811271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nszwfwzx@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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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管理区3号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531-5180090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nszwfwzx@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