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土壤转运计划备案

基本编码:373016011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30286M4373016011001

事项版本:1242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生态保护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南部山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业务办理区生态保护1-04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对污染土壤转运计划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1楼1-04号生态农业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531-8811271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nszwfwzx@jn.shandong.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款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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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款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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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款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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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污染土壤转运计划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提交材料 空白样本.docx 空白样本.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提交。 0
受理 受理污染土壤转运计划。 1
审核 审核污染土壤转运计划。 1
备案 对污染土壤转运计划备案。 1
结束 结束办理。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转运计划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1条之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问题 转运计划需要在哪个部门备案?
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1条之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1楼1-04号生态农业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531-8811271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nszwfwzx@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管理区3号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531-5180090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nszwfwzx@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