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古生物化石工作方面的奖励

基本编码:370815010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30294G4370815010001

事项版本:1244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政务大厅一楼1-07号规划发展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9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8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表彰奖励文件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政务大厅一楼1-07号规划发展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531-8811272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nsghfzj@jn.shandong.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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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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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通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 (三)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五)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 (七)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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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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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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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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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古生物保护奖励申报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对保护古生物化石方面的贡献进行总结说明 古生物化石保护奖励申报材料(范本).docx 古生物化石保护奖励申报材料.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 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 5
审查 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0
受理申请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229;0531-85833672;0531-76210482;0531-76880283;0531-88895072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政务大厅一楼1-07号规划发展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531-8811272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nsghfzj@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管理区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管理区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531-5180090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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