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钢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服务部412室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办理结果样本.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监督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济南钢城经济开发区建设服务部412室 电话:7688001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监理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是 | 示例表.doc |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同施工许可证要求 | 同施工许可证要求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 0531-758780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质量报监手续取消了吗? |
解答 | 没有取消。质量报监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济南钢城经济开发区建设服务部412室
电话:76880017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济南钢城经济开发区建设服务部412室
电话:7688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