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和唐冶中路交叉口东南角历城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文件一.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许可决定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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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和唐冶中路交叉口东南角历城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0531-8873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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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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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并将保护措施纳入建设工程设计阶段相关文件;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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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六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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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并将保护措施纳入建设工程设计阶段相关文件;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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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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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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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 2、涉及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建设工程 3、涉及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 4、涉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工程 5、建设单位应事先聘请专业机构对工程用地范围可能埋藏文物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进行文物影响评估。 6、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聘请专业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和环境风貌影响进行评估,并制定保护设计方案。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各级文物部门审核意见 | 是 | 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示例样表).pdf | 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空白表格).docx |
| 申请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申请书(示例范本).pdf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申请书(空白表格).docx |
| 工程文物保护方案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工程文物保护方案(示例样表).pdf | 工程文物保护方案(空白表格).docx |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其他 | 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撰写 | 是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示例样表).pdf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办理材料 | - |
| 受理 |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并预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首席代表审核并做出许可决定。 | 4 |
| 办结 | 打印文稿、许可证,出件归档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1213室 | 0531-88023864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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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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