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3197号临港智能产业园5号楼二楼济南临港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1号窗口-7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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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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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XXXX关于XX公司XX项目核准的批复》(含新设、变更、延续).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核准批复文件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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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3197号临港智能产业园5号楼二楼济南临港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1号窗口-7号窗口 电话:0531-8873999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 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 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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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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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12月国发〔2016〕7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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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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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10月省政府令第32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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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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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2 号公布,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0 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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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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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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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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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10月鲁政发〔2017〕3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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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12月国发〔2016〕7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九、城建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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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10月省政府令第32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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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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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10月鲁政发〔2017〕3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九、城建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以及跨市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焚烧发电: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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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主要任务(一)相对统一市县划转行政许可事项。 按照市县两级划转事项基本统一、重点事项审批链条完整闭合、集中办理联动优势有效发挥、审批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的原则,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省政府编制了《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 第1项,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省级业务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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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12月国发〔2016〕7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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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10月省政府令第32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相关违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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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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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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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符合宏观调控政策;^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4.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5.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 2 年期限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项目核准变更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申请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项目核准变更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申请文件(示例样表).pdf | 项目核准变更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申请文件(空白表格).doc |
项目核准变更项目单位的申请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项目核准变更项目单位的申请文件(示例样表).pdf | 项目核准变更项目单位的申请文件(空白表格).doc |
项目核准延期开工建设的申请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项目核准延期开工建设的申请文件(示例样表).pdf | 项目核准延期开工建设的申请文件(空白表格).doc |
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示例样表).pdf | 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空白表格).doc |
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国家法定形式 | 政府部门核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样表).pdf | 无 |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暂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 否 |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意见(样表).pdf | 无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项目)(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等(空表).pdf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等(空表).docx |
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风险等级确认意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暂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评估报告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风险等级确认意见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 | 否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样表).pdf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空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2 |
审核 | 1.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做出最终核准决定。2.及时答复申请人的办理进程查询。 | 7 |
获取审批决定书 | 1.获取方式: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出件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XXX关于XX项目核准的批复》,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申请延期。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号 | 0531-1236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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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3197号临港智能产业园5号楼二楼济南临港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1号窗口-7号窗口
电话:0531-88739999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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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3197号临港智能产业园5号楼二楼济南临港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