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3197号五号楼二楼审批大厅1-7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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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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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事例范本.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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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3197号五号楼二楼审批大厅1-7号窗口 电话:0531-8873999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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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工信发〔2022〕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省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以及提级管理需省级核准或备案项目。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或备案省级权限以外的新建、扩建、新增产能的改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不新增产能的改建和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及非危险化学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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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非禁止类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不含新增产能的危险化学品项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信息表格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登录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平台点击备案申报转到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点击“企业投资备案”项目按要求填写。 | 是 | 事例范本.jpg | 1.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受理企业提报的技术改造项目 | 0 |
审核赋码 | 审查企业备案信息是否提供完整,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人民法院;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司法局 | 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如何判断项目应该办理核准还是备案? |
解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3197号五号楼二楼审批大厅1-7号窗口
电话:0531-88739999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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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3197号五号楼二楼审批大厅6号窗
电话:0531-8873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