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基本编码:37201492200501

实施编码:1137011268468414575372014922005

事项版本:12419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巨野河街道办事处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566号巨野河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1楼11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是否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566号巨野河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1楼07号窗口
电话:0531-8876616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为失业人员介绍职业。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职业介绍补贴,可以根据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财政拨款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标准拨付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用于补充业务和管理经费。具体比例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人员通过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职业介绍收费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补贴。 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享受的职业介绍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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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失业保险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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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通过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职业介绍收费报销凭证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介绍费收据.png 职业介绍费收据.pn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核 审核受理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 10
受理 受理领取失业人员报销享受失业待遇期间到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介绍费用。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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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12368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566号巨野河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1楼07号窗口
    电话:0531-88766166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566号巨野河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1楼07号窗口
    电话:0531-8876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