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14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2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审批结果样本.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14号窗口 电话:8353003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夜间施工公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本网站下载 | 是 | 夜间连续施工公告(示范样本).docx | 夜间连续施工公告(空白).docx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证明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本网页下载空白样表 | 是 | 示例表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申请登记表.doc | 空白表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申请登记表 - 副本.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建设单位申请夜间连续施工,并填报相关信息 | 0 |
受理 | 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受理 | 1 |
办结 | 出具批复意见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司法局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0531-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26;0531-85964872;0531-81170293;0531-8486350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收费? |
解答 | 否 |
问题 | 问 : 需要提前几天申请? |
解答 | 回答: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少提前三天申请。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14号窗口
电话:8353003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14号窗口
电话:8353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