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基本编码:37071501000204

实施编码:19370100MB250372804370715010002

事项版本:1244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一楼北厅不动产综合业务窗口101、103、110、112、114、117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不动产权证书的注销与收回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s://isdapp.shandong.gov.cn/jmopenpub/jmopen_files/webapp/html9/lcsbdc/index.html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厅服务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厅服务台
电话:0531-8887153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gxbdcdating@126.com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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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发布令号(文号)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9.4 注销登记 9.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 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4.2 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9.4.3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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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 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批复或拆迁补偿相关文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pdf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pdf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或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pdf 证书空白样本.pdf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不动产申请书注销示例.pdf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核登簿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0
申请受理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0531-82424278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厅服务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厅服务台
    电话:0531-8887153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gxbdcdating@126.com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厅101办公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厅101办公室
    电话:0531-8887153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6363
    电子邮箱:gxbdcdatin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