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服务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1-304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书样本.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www.nrp.jin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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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1-304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131 网址:http://www.nrp.jinan.gov.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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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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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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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服务网站下载 | 是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docx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docx |
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中介机构产生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 2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资料、现场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3 |
办结 | 通过现场勘验等程序,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三处 | 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 | 0531-8292322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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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1-304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131
网址:http://www.nrp.jinan.gov.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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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1-304窗口
电话:0531-88875531
网址:http://www.nrp.j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