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复业登记

基本编码:371030079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47029P4371030079001

事项版本:1241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厅1-13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北厅1-13号窗口
电话:0531-8268976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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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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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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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停业复业报告书》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网上申报 《停业复业报告书》(示例样表).doc 《停业复业报告书》(空白表格).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反馈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0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0
审查/核准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0
受理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1001号 0531-61363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8895072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的纳税人如何处理?
解答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北厅1-13号窗口
    电话:0531-82689766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北厅导税台
    电话:0531-82689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