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二楼南厅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207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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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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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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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主体资格:备案申请人必须是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转让方与受让方。转让方需是对拟转让著作权拥有合法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对著作权的合法持有。受让方同样需具备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 ,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确保具备接收和行使受让著作权的能力。 2.合同要求: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清晰、明确地约定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符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权利证明:需提供能证明转让方对拟转让著作权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作品登记证书、创作过程的原始资料、在先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若有)等,用以证实转让权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 (样表).xls | 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 .xls |
| 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示例).jpg | 合同样本.doc |
| 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是 | 身份证复印件.doc | 身份证复印件.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申请人登录“政务服务平台”,填写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上传已签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扫描件、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是身份证 )、原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有)等相关材料或现场提交。 | 0 |
| 受理 | 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转让权利的约定是否明确、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若材料存在问题,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则予以受理。 | 0 |
| 办结 |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若准予备案,颁发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证书;若不予备案,详细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 0531-8242427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办理时限是 |
| 解答 | 当场办结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42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210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