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

基本编码:37304000100102

实施编码:TE370190K2343120414373040001001

事项版本:12401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号窗口
电话:13126621269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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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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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 (样表).xls 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 .xls
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示例).jpg 合同样本.doc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0 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身份证复印件.doc 身份证复印件.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查看合同登记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0
受理 审核合同登记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0
办结 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备案证书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12368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办理时限是
解答 当场办结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号窗口
    电话:13126621269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210号窗口
    电话:1312662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