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号窗口 电话:1312662126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 (样表).xls | 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 .xls |
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示例).jpg | 合同样本.doc |
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是 | 身份证复印件.doc | 身份证复印件.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查看合同登记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 0 |
受理 | 审核合同登记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 0 |
办结 | 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备案证书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 1236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办理时限是 |
解答 | 当场办结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号窗口
电话:13126621269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7、210号窗口
电话:1312662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