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基本编码:37101502400101

实施编码:19370100MB250372804371015024001

事项版本:1242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北厅367号窗口
联办机构 规划统筹办公室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签订合同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北厅367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591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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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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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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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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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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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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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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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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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没有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3、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意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相关政府部门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pdf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pdf
土地出让金和缴纳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原出让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土地估价报告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立项文件 原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相关政府部门核发的立项文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意见 原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意见
用地批准文件 原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相关政府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
宗地图 原件 1 纸质 按实际材料规格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宗地图模版.pdf 宗地图模版.pdf
土地证书 原件 1 纸质 按实际材料规格 政府部门核发 由相关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pdf 土地证书.pdf
变更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申请表.docx 申请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基本审核 1
审核办结 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高新区司法办公室 济南高新区舜华路66号管委会A座 8887153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898602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北厅367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59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北厅367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