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000179101003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9269R4000179101003

事项版本:7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32窗口;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办事处蝴蝶广场(春晖路与科文路路口)3号楼5楼519室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正本.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32窗口;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办事处蝴蝶广场(春晖路与科文路路口)3号楼5楼519室
电话:0531-88871010
电子邮箱:gxqrsglbgs@jn.shandong.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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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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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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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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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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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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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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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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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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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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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具体规定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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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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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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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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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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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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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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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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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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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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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1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表.doc 1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表.doc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doc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doc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设立-事业单位章程模板.doc 设立-事业单位章程模板.doc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批准文件.doc 批准文件.doc
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任职文件.doc 任职文件.doc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身份证复印件.doc 身份证复印件.doc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3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doc 3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doc
住所证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住所证明.doc 住所证明.doc
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扫描件 申请人自备 资质证书.doc 资质证书.doc
利用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和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时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利用国有资产证明文件.docx 利用国有资产证明文件.docx
合作协议(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时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合作协议.docx 合作协议.docx
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承诺事项证明文件(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和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时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承诺书(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须承诺).doc 承诺书(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须承诺).doc
信用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事业单位信用承诺书.doc 事业单位信用承诺书.doc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 原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doc 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doc
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公告作废模版.docx 公告作废模版.docx
证书遗失或损毁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整改说明.docx 整改说明.docx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3、B5 申请人自备 副本.jpg 正本.jpg
事业单位整改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申请领取新证书时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举办单位出具的整改说明.docx 举办单位出具的整改说明.docx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其他资料.doc 其他资料.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申请 3
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
审核 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
核准 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发(缴)证章 现场核验资料,发放证书。 1
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0531-12368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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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31-88871010
    电子邮箱:gxqrsglbgs@jn.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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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31-888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