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二楼南厅经贸商事综合窗口201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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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1窗口 电话:0531-888713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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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docx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docx |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样本).doc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样本).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经营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 - |
| 受理 | 发证部门审查经营企业提交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5 |
| 许可决定 | 发证部门根据对经营企业提交的注销申请材料的审查结论,决定是否注销。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1窗口
电话:0531-888713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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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1窗口
电话:0531-8887345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