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服务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1-304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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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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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1-304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13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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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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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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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27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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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docx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docx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考模板).doc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考模板).doc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划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政府部门核发 |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是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pdf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pdf |
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政府部门核发 | 设区市、县(市、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核发 | 是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抽查、复查通知书.pdf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抽查、复查通知书.pdf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pdf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pdf |
住宅工程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docx |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docx |
住宅工程还需要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docx |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建设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备案机关受理材料 | 0 |
审查 | 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 | 1 |
出具结果文书 |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结果文书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 1236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收费吗 |
解答 | 不收费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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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1-304号窗口
电话:0531-8887113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A311
电话:0531-8887113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