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二楼北厅社保税务征收窗口232、233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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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 电话:0531-88871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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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6】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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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6〕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6〕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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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8〕14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五、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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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综〔2021〕1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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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22〕5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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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2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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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非税收入的缴纳后,缴费人需要税收票证的,可以申请转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缴费人从税务机关获取《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后,可以申请换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缴费人遗失《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可以申请补开。其中《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已汇总且汇总缴款书已上解销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已上解销号。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非税收入的缴纳后,缴费人需要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其转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缴费人从税务机关获取《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后,税务机关可为其换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缴费人遗失《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可以补开。缴费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或缴费人未完成缴费的,告知缴费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0 |
| 归档 | 归档。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 | - | -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 | - | -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什么情况下需要转(换?补)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
| 解答 |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非税收入的缴纳后,缴费人需要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其转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缴费人从税务机关获取《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后,税务机关可为其换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缴费人遗失《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可以补开。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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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
电话:0531-88871443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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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厅导税台
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