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201502700101

实施编码:19370100MB250372804372015027001

事项版本:12427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二楼南厅工程建设综合受理窗口208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查询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8号窗口
电话:0531-88875593
网址:http://innovation.jinan.gov.cn/index.html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内容: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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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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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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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网站下载 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 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查询反馈 查询申请人所需信息,形成查询结果反馈申请人。 15
受理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0531-82424278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所在市、县城乡规划查询到哪申请
解答 请到涉及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8号窗口
    电话:0531-88875593
    网址:http://innovation.jinan.gov.cn/index.html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厅208号窗口
    电话:0531-88875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