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二楼南厅自贸试验区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四楼A411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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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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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二楼南厅自贸试验区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四楼A411 电话:0531-88871878;0531-8887488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 三(二)自2021年7月1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提供单位简介、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等材料。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技术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第307项:明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三)个人剂量监测。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第74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 (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单位凭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件领取资质证书。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2〕7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 一、调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资质审定及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的规定,将原来规定的“提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调整为“提交《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对比表》”。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2〕7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调整的新形势新要求,有针对性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的底线。要深入实施评估检查,将实验室规范管理、检测能力保持和符合性等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增强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要规范开展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强化技术培训指导,促进机构持续提升检测能力。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本《通知》第四项要求提交承诺书之后的6个月内,要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可以与日常监督检查、资质延续或变更审查等工作相结合。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 四(一)强化评估检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认可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至少开展1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防止出现取得资质后人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质量管理等主要条件明显滑坡的问题。(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放射诊疗机构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任务,建立完善抽查结果通报制度。在对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延伸检查。要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坚决治理未经预评价审核开工建设和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诊疗活动等问题。要综合运用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举报核查等手段,积极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监管成效。要加强执法信息通报,及时将查处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含跨省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给资质认可机关。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技术服务时,应当接受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地域服务备案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但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跨地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卫生部:……(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3.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4.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 是 | 营业执照(示例样表).jpg | 营业执照(空白表格).jpg |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示例样表).xls |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空白表格).xls |
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示例样表).jpg | 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空白样表).jpg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示例样表).jpg |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空白样表).jpg |
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相关仪器设备清单(示例样表).xls | 相关仪器设备清单(空白表格).xls |
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对比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对比表(示例样表).doc | 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对比表(空白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提交申请材料 | 1 |
受理 | 形式审查 | 1 |
办结 | 办结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二楼南厅自贸试验区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四楼A411
电话:0531-88871878;0531-88874881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6660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