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审批

基本编码:00011820200201

实施编码:TE11370100418926934000118202002

事项版本:1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理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二楼南厅自贸试验区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四楼A411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审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样表.pn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项目名称)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二楼南厅自贸试验区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四楼A411
电话:0531-88871878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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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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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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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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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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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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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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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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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3、符合编制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4、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技术资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3格式装订 申请人自备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技术资料(样表) (1).png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变更)请示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变更)请示文件(式样) (2).doc
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公安部门 身份证 (1).jpg 身份证.jpg
申请人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营业执照(示例样表).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变更设计受理 4
审批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审核 9
办结 出具批文 2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0531-825670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二楼南厅自贸试验区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四楼A411
    电话:0531-88871878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6660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