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四楼A411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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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企业公告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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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四楼A411 电话:0531-6660490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第一款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第一款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 | 否 | 主管部门有关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示例.jpg | 主管部门有关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示例.jpg |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特许人承诺书示例.doc | 特许人承诺书样本.docx |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操作手册目录示例.doc | 操作手册目录示例.doc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示例.docx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示例.docx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各级对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 | 是 | 示例范本.docx | 空白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 0 |
审查 | 对企业提报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 | 10 |
申请 | 企业在网站提交申请材料。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8986026(高新区);0531-89939110(历城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如何准确界定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行为的性质?它是行政许可行为吗? |
解答 | 关于备案的性质,实践中很多社会公众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即特许人只有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同时,通过备案的企业必然符合《条例》规定,其经营行为一定合法。对此,需要明确的是:确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的宗旨与《条例》的立法背景相吻合,均由于特许经营活动存在复杂性,并且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刚刚起步,需要政府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社会经济行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的施行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在了解上述制度设立背景的同时,也必须了解制度施行的初衷,是为了根本实现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鉴此,为鼓励特许经营活动的长足发展,加快中小企业、个人走上致富之路,《条例》对于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未实行“审批制”。备案并不属于事前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性质仅仅是一种告知性、公示性的事后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促使特许人申报备案,将特许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使特许人处于公众及行政机关的监督之下,借以影响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业发展,保障特许经营秩序的公平稳定。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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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四楼A411
电话:0531-66604909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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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港兴一路和经十东路交界口西南角自贸大厦17楼
电话:0531-6660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