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康虹路1号高新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大厅一楼公安便民服务专区1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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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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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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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康虹路1号高新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大厅一楼公安便民服务专区1号窗口 电话:0531-8508378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取得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准备 | 是 | 无 | 无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是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docx |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表(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放 | 是 | (示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表.docx |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表.docx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和所在地地理位置示意图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准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接收材料 | 接收材料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司法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0531-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8895072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如何进行备案 |
解答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问题 |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所需申办材料 |
解答 | 1.《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表》;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4.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和所在地地理位置示意图。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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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康虹路1号高新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大厅一楼公安便民服务专区1号窗口
电话:0531-85083785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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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康虹路1号综合服务大厅
电话:0531-85083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