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五楼北厅社会事务部综合窗口512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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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北厅B512室 电话:0531-88871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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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社保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第二款 参保人员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第三款 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字〔2023〕13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章第四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四十五条县社保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附件11)相关信息,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利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实名认证后,填写《注销表》相关信息,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也可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利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实名认证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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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社保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第二款 参保人员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第三款 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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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3〕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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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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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有效身份证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6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办结 |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 5 |
| 申请 | 参保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 0531-8242427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参保人员出现哪些情形应当进行注销登记? |
| 解答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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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北厅B512室
电话:0531-88871267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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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北厅B512室
电话:0531-88871199